时间:2024-07-19 19:42:30来源:检察日报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郭某军利用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莒南片区负责人的身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投资“养殖场”“拍卖行”“理财”等为幌子,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在山东省莒南县板泉、相沟、岭泉、十字路等镇街发展26名理财经理,通过理财经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造成277名集资参与人损失844万余元。郭某军因犯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郭某明知其兄郭某军实施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郭某军使用,接收、转移由郭某军控制的其他账户转入的资金共计436万余元。
【检察履职】
依法提前介入并自行补充调查,全力追赃挽损。在郭某军不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调查初期,莒南县检察院依托调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先后3次与公安机关会商并依法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案件遭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发现大部分涉案资金去向不明,扣押财产不足以兑付集资参与人损失,随即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调取该案所涉账户资金去向相关证据材料100余份,并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所涉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员账户等情况进行追查、分析。其间,融易新媒体消息,发现以郭某资金账户为主的30余个关联账户,遂予以轮候冻结,最终为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735万余元。
“一案双查”三级联动,深挖洗钱犯罪线索。莒南县检察院在办案中根据账户接收、转移涉案资金情况询问郭某,郭某对其提供银行账户给郭某军使用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其不知道郭某军公司究竟运作模式,更不知道郭某军的犯罪行为,因此不明知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针对郭某辩解,莒南县检察院与省市两级检察院联动分析研判,听取指导意见,进一步调取、审查相关证据,通过讯问郭某军、调取涉案公司莒南片区启动仪式视频资料,证实郭某参加了启动仪式,概括知情郭某军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通过询问莒南片区公司人员及理财经理,证实郭某曾帮助理财经理返还过集资参与人的“理财款”。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虽然郭某辩解主观不明知转移资金系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但现有证据证实其知道其兄郭某军公开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并与很多人形成借贷关系,应当认定郭某主观上已经概括明知,不必须明知郭某军构成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实施的细节。因此,郭某涉嫌洗钱罪。
移送线索监督立案,严厉打击洗钱犯罪。莒南县检察院依法对郭某军以涉嫌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后,将郭某涉嫌洗钱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立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于2022年8月4日以郭某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检察院及时跟进指导,案件于同年8月17日顺利提起公诉,同年10月8日法院判决生效,郭某因犯洗钱罪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多措并举拓展职能,努力实现溯源治理。为铲除洗钱犯罪的滋生土壤,莒南县检察院抽调业务骨干、聘请金融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组成专业化办案团队,“一案双查”,加大对金融诈骗犯罪等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惩治力度。近年来,共办理上游犯罪30件71人,法院已判决19件46人。根据办案中发现的洗钱犯罪资金交易的特点规律,向金融监管部门制发切实有效的检察建议,建立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长效宣传机制,推动提升洗钱风险识别和防控水平,促进实现洗钱犯罪溯源治理。
【典型意义】
加强研究,综合认定,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上游犯罪所得的证明标准。洗钱犯罪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认知,是对事实层面的概括认知,而非究竟认知,不应当苛求其对上游犯罪事实作出专业、究竟的法律判断,如明知上游犯罪构成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知上游犯罪嫌疑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等等,只需要证实其从事实层面概括明知上游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在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洗钱犯罪行为人能够从一般人角度认知到上游犯罪嫌疑人在“向很多人借款”“帮助很多人理财”等,即可符合对不法吸收公众存款上游犯罪明知的证明标准。行为人事实层面不供认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查实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交往密切程度、资金往来情况等等,构建证明体系予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