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18:22:55来源:南方网
法院认为,张某根据某物业公司指示从事维修工作,受该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并领取劳务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可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请求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表示张某为单人操作不符合安全规范,事发时物业公司仅安排张某一人从事水箱维修,并使用公司提供的劳动工具。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因此,物业公司具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张某摔伤的各类赔偿费用12万元。
3.案例启示
当前,老年人再就业现象比较普遍,老年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人身损害争议等情况时有发生。本案提醒广大老年人在择业过程中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减少参与工作强度大和危险系数高的劳动,降低人身损害风险。同时,要保存好用工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等,避免举证困难。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老年人灵活就业新模式,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九、依法解决遗产继承纠纷
关键词:遗赠纠纷 隔代继承
1.基本案情
老年人张某与其老伴于2008年书写了遗嘱,约定将来二人的房屋由孙子刘某继承。后张某患病,孙子刘某和妻子尽心尽力照顾其多年。张某在病情加重时将遗嘱内容告知长子刘某玉、次子刘某海和孙子刘某,长子刘某玉对遗嘱无异议,次子刘某海当时并未表态,孙子刘某当场表示接受该遗赠。老人去世后,次子刘某海表示刘某不是法定继承人,该遗嘱无效,且刘某也未在张某去世后的两个月内向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刘某不能继承该房屋的部分产权。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遗嘱中属于张某部分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2.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将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有在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才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老年人张某和其老伴已经明确在遗嘱中指定刘某继承涉案房屋,刘某也表示接受该遗赠。因此,应当按照老人真实意愿处分该房屋。法院对刘某的诉求予以支持,张某次子刘某海应当配合过户。
3.案例启示
法律规定遭继承人的孙子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民法典》中关于不法定继承人受赠遗产情形的规定,是对孙子女等赡养老人行为的鼓励,也是对老人利益的保护,更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体现。本案中,刘某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和妻子能主动承担赡养家中老人的责任,其受赠遗产合情合理。法院判令刘某有权受赠房屋,是对刘某“孝道”行为的肯定,体现了道德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弘扬了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十、失独老人请求隔代探望
关键词:隔代探望 家事纠纷
1.基本案情
老人卜某和沈某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并长期帮助抚养照顾孙子小卜。后儿子因病去世,由于儿子疾病治疗及遗产处理等问题,两位老人与儿媳刘某产生较大矛盾,多次发生争吵及冲突。刘某遂带小卜搬离原住处,拉黑两位老人联系方式并拒绝其探望孙子。老人采取多渠道沟通无效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有权探望孙子,并要求接走孩子,一周一次或者两次,一次半天到一天。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小卜出生后曾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并由祖父母协助照顾,已经与祖父母建立了较深的情感。允许老人探望孙子,有助于消除老人的内心伤痛,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要求探望小卜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刘某应予以必要协助;鉴于小卜年龄尚幼,原告要求接走探望的方式目前不具备现实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3.案例启示
重视家庭和亲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的家庭观念绝不仅仅局限于“核心家庭”的“亲”“子”之情,也涵盖了祖孙相亲、兄弟友爱等亲情伦理。《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但本案支持老年人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融易新媒体消息,是对公序良俗的尊重和支持,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黎洁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