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18:22:55来源:南方网
2021年,老人张某所在小区征求了对小区安装电梯的意见。在无人反对的情况下,小区开始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在小区三个单元的楼梯口张贴增设电梯事宜的公示,要求如有异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因未收到听证申请,且老人张某所在单元率先完成资料收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了该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修建电梯。2022年5月开始施工后,曾在电梯征求意见书上签字同意的王某两次阻止施工队进场,致使工程停滞。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人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遭告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在该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现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并没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该电梯工程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楼房加装电梯及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遭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妨害行为,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缓解特殊群体出行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生活质量,但是在究竟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矛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创造条件支持和指导包括加装电梯在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社区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推动工作开展。有关当事人应当弘扬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共同创造一个邻里和谐、团结互助的美好环境。
七、超龄农民工享有保险权益
关键词:老年农民工就业 工伤认定
1.基本案情
何某,65岁,系进城务工人员。2022年3月31日,何某在骑电动车至某科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后何某遭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与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违背了客观事实,且何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63周岁,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条件,遭告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工伤认定决定书》。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何某未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往来和有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何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何某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3.案例启示
随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许多低龄老年人有意愿继续参与社会活动。此案例提示进城务工老年人要提高法律和安全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再就业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引导。用人单位要贯彻确定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劳动就业权利。
八、“银发打工族”人身损害有权获得赔偿
关键词:劳务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
1.基本案情
张某,65岁,根据遭告某物业公司工作安排,负责维修、水电和高压电工等工作。张某受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并领取物业公司发放的劳务报酬,但物业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张某在更换地下100吨生活用水水箱的进水阀时,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竹梯横档突然断裂,导致张某摔伤致多根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张某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张某擅自单人操作、未使用铝合金梯的行为不符合安全规范,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2.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