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02:50:02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民财富管理需求爆发,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截至2022年年末,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超5.7万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超1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超3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注册的全职员工有18.30万人,其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为15.69万人。总体来看,我国私募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均跻身世界前列,是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也是我国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力量,在科技创新领域投资活跃,“投科技”趋势显现,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毋庸讳言,由于发展历史短,发展速度快,私募市场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融易新媒体,导致私募基金在运行中乱象频发。比如,以私募之名变相发行公募产品,随意设立资金池,违规变相吸储、放贷,甚至擅自自融、侵占挪用基金资产,搞非法集资等,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扰乱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针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现行主要法律法规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属于部门规范文件,内容仅局限于私募基金的设定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等,对于违反要求如何处理等未作详细规定,这也是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难的原因之一,完善私募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提升监管效能,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彰显了规范与发展并重的监管逻辑,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规范与发展并重,体现在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大对私募投资重点领域风险的整治。当前,宏观经济金融风险的关联度、关联性、系统性进一步增强,给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一些突出的私募基金风险,要加快构建部际联动、央地协作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办法,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等突出问题,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降低市场风险,形成良好行业生态。
规范与发展并重,还体现在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一方面,支持合法的私募资管产品稳健发展,进一步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另一方面,加强横向协同,健全完善税收、会计等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打通痛点、堵点,为私募基金尤其是创投基金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鼓励“投小、投早、投科技”,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创业创新,畅通“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