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8 07:14:23来源:融易新媒体
日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二审判决,对吴某骗取滨州农商银行贷款的行为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经查明,被告人吴某系滨州市博宇物资有限公司、滨州高远恒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宝睿宁商贸有限公司、滨州鑫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四公司都无实际经营。
2011年—2014年期间,吴某分别以滨州市博宇物资有限公司、滨州高远恒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提交虚假购销合同、财物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滨州农商行办理了两笔贷款,尚欠贷款余额共计2683.62万元,贷款未用于审批用途。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一审吴某对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吴某向滨州农商银行退赔违法所得2683.62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称“贷款系公司行为,其作为公司负责人不应承担财产性赔偿义务”。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融易新媒体,本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