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9 07:17:04来源:融易新媒体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昨日晚间,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600399 ST抚钢)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4号)。
公告显示,ST抚钢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7号);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4号)。
经证监会查明,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对抚顺特钢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孙启作为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单志强作为时任总经理,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张晓军作为时任总经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王勇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参与、组织、策划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姜臣宝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融易新媒体,知悉并参与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赵明远、单志强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勇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董事、孙启、张晓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姜臣宝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明锐、孔德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赵光晨、权日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对国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