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5 22:10:01来源:法治日报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但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仍出现贴标签、就业歧视问题。
对此,姚金菊分析说,主要原因在于供求关系不平衡,人才评价缺乏多元化、明确化标准。受地域以及求职者就业观念影响,大量毕业生涌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市场,造成求职者的过度饱和,供需严重失衡。用人单位掌握了更大的话语权,求职者的平等权难以保障。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长,出于对“学历贬值”的担忧,用人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出于对招聘、培训成本的考量,用人单位想要快速从大量求职者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高水平人才,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以学历作为其选人用人的基础标准。
在她看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并迭代更替,高校学科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模式“滞后”于市场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在就业市场中被遇歧视。从现实来讲,不同类型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也具有不同的标准。然而,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定位不够清晰,也没有明确的差异化培养目标,不同层次人才区分度不够,不同能力水平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混同,用人单位无法精准定位需要的人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杨雅云认为,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但这些法律规定的严格执行仍需更有效的制度供给。
“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惩处力度有待加强。现行立法目前在学历歧视方面的立法倾向是:主要调整显性的直接歧视,而对隐性的间接歧视缺乏相应的识别与应对措施;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究竟可供确定的究竟规则;缺乏对于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的明确规定,现有规定惩处力度不足。”姚金菊说,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权成本过高,他们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救济。这就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预防。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985、211曾经是我国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的符号,但现在在一些企业眼里,已经标签化并变成一种不与就业岗位相匹配的人为筛选机制,其结果是大家觉得985、211毕业的学生比其他高校的学生能力强、水平高。另外,就业歧视的救济机制长期以来没有理顺,就业歧视发生了,但很多求职者并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因为维权成本比较高。
完善立法强化监察
健全人才评价体系
姚金菊呼吁,解决给高校毕业生贴标签、就业歧视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要加强立法,扩大反就业歧视的范围,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究竟表现形式、责任归属,并确立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与救济途径。同时,要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将就业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她认为,在制度层面上也要出台一系列的举措。例如,坚决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姚金菊建议,对于毕业生来说,应当强化有关就业歧视的法律意识。同时,简化劳动者维权程序,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也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增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树立针对就业者的综合评价标准,如学业成绩、道德品德、专业技能、社会实践等综合评价体系。“总的来说,健全求职者评价体系,便于用人单位多维度进行考察,用切实的多元评价取代‘唯学历论’,为人才选拔提供更为完整、准确的标准。”
在杨雅云看来,鉴于现实中这类歧视现象的普遍性和系统性,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增加基于学校或学历歧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目前用人单位发布有关学校、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招聘信息的违法成本很低,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歧视加害者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微不足道,对用人单位而言无关痛痒,有必要加大对这类直接就业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