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 03:36:19来源:法治日报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中,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以及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均作出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说,《解释》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规制知假买假
对于“知假买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最高法曾在2023年11月通过发布4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
“《解释》从4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了‘知假买假’的规则。”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说。《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规定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连续购买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
对于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陈宜芳说,《解释》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互联网经济发展催生了新的业态,代购就是这种新业态的代表之一。代购人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关于代购人责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代购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作为遭代理人的消费者承担,而且所购买食品药品的种类、数量都由消费者决定,因此,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为,代购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代购人如果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的,融易新媒体消息,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陈宜芳说。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此类代购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宜芳说。
统一裁判规则
标签、说明书问题是食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对产品信息标注的瑕疵、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如何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解释》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
“关于故意错标的规定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说,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主观过错大,应予追责。
“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吴景丽说。
《解释》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解释》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吴景丽说,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