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14:24:45来源:法治日报
“外国有‘胁迫罪’,但我国刑法目前还无此罪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立众分析,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针对特定个体进行单纯“恐吓”,属于刑法上的处罚漏洞,建议增设“胁迫罪”来重罚。
“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要加大精神损害赔偿力度,并且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进行考虑。”李立众建议,持续加大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破解技术取证难题,依法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洗钱等上下游犯罪打击力度,坚决切断诈骗犯罪分子境内外利益链。
还有业内人士提出,留学中介机构也应当履行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义务,避免学生和家长的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