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00:47:00来源:北京商报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群体的不断扩大,如何把好未成年人游戏的“充值关”成为摆在各方面前的重要问题。5月2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根据各自过错情况,明确划分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监护人等责任方的担责比例。
与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连带产生的,是充值后的退款难问题。
团体标准明确,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接入国家建立的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导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网络游戏服务并充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100%责任。
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限制等监护人过错情形的,就相关未成年人超额充值部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建议一般责任比例为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余责任;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过错情形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建议一般责任比例为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余责任。
此外,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或监护人重复进行多次过错行为,同时存在多种过错情形或存在其他加重情节的,则相关过错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更高的责任比例,若对方无显著过错,则过错方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未成年人消费管理要求方面指出,融易新媒体消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未成年人消费管理的相关机制,包括流程管理机制、金额管理机制、提示管理机制、举报与退费处置管理机制等。
其中,未成年人消费流程管理方面,针对消费者的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保存不少于180天,如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则从其要求;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消费管理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应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消费管理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绕过消费限制的合理技术手段。
此外,团体标准还提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付费产品与服务应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及网络产品和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上限的规定,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月累计消费数额。
游戏行业分析师卫明野指出,团体标准的发布在提升了行业的自律性的同时,也有助于完善防沉迷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行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