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1:27:36来源:澎湃新闻
2023年9月5日,英国第二大城市伯明翰发布 “第114条通知”,宣布该城市破产。
从一个信用评级AAA级的城市到宣布破产,伯明翰用了不到十年时间。导致伯明翰破产的核心因素,是2012年英国最高法院的一份同工同酬判决:支持数千名女性起诉市政府,请求与男性工人一样平等付酬。为执行该判决,伯明翰已经支付了11亿英镑,但依然面临着7.6亿英镑的资金缺口。
英国没有类似《美国破产法》第9章规定的市政破产程序。伯明翰所发布的“第114条通知”,出自英国1988年《地方政府财政法》,不是司法程序,只是赋予地方政府宣告事实性破产的“特权”,并可以因此暂停一切非必要的支出。
伯明翰破产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地方政府破产,天会不会塌下来?
要讲地方政府破产,《美国破产法》第9章规定的市政破产程序,可以说独树一帜,属于破产法世界里的“孤勇者”。
美国别具特色的市政破产程序,与其政治体制不无关系。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禁止州通过立法来损害契约义务,导致各州无法通过州法来调整债务问题。另外,美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破产条款”,有关全国统一的破产法立法权由联邦国会独享,地方政府破产事宜只能由联邦破产法调整。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内部治理属于各州主权范畴,联邦无法干预;因此即便地方政府进入破产程序,联邦破产法院也只能批准重整计划,无法干预地方治理。
美国市政破产程序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在过去,地方政府秉持“小国寡民”的治理思路,不需要承担诸多经济建设的职责。在大萧条的影响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锐减,但罗斯福新政中政府职责的扩充却肉眼可见。地方政府的责任越来越重,包括负债在内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在早期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中,债权人、债务人更倾向于谈判。作为庭外程序,债务重组方案需要债权人一致同意,才能落地。因此,任何债权人都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千方百计阻挠方案通过。由此,地方债务重组陷入死结,成为无解的难题。
为解决个别债权人的钳制问题,罗斯福新政的举措之一,是启动对1898年《美国破产法》的修订,并在1934年修成正果。
1934年《美国破产法》规定的市政破产机制,主要聚焦于市政破产的主体、前提条件、法院审查标准及对司法权的限制:
(1)州内任何地方政府(municipality)以及下属市政,都可以启动破产程序。
(2)启动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地方政府已提出重整计划,且该方案已得到债权额占比51%以上权利受损债权人的同意。
(3)重整计划要分组表决,需要各组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且合并后支持重整计划的债权额要达到75%。
(4)法院有权审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在符合破产法精神的前提下,批准重整计划。
(5)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法院不得随意干预地方政府行政职责,不能随意处分包括税收收入在内的地方政府财产,不干预各州政府对下属地方政府启动破产程序所做的限制。
显而易见,1934年《美国破产法》为地方政府破产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对司法权的限制也十分明显。与罗斯福新政期间的其他法案的命运一样,1936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其违宪。
一切都回到起点。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解决也同样也回到原点。
地方政府普遍陷入财务困境,各有算盘的债权人肆意阻挠地方政府债务庭外重组,且屡屡得手。对此,州法无能为力,融易新媒体消息,各级政府也无计可施,联邦政府也只能作壁上观。
最高法院的“任性”激发了罗斯福对最高法院的填塞计划,最终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达成新的平衡。1937年,联邦国会象征性修订《美国破产法》,重新推出市政破产程序。这次修订,顺利度过了违宪危机。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及之后二十多年的和平时期,地方政府破产机制几乎遭遗忘。
上世纪70年代,全球政经形势陡变,美国各级地方政府再度迎来债务考验。
尤其是1975年纽约爆发财政危机,放大了市政破产程序的“短板”:对于纽约这样的大都市来说,债权人分外多,而且很多政府债券持有人都是不记名债券,想要获得51%以上债权人支持启动《美国破产法》第9章市政破产程序,几乎不可能。
基于此,1976年《美国破产法》迎来新一轮改革:
(1)改变申请程序,赋予债务人更多的申请启动权,降低破产申请标准,取消多数债权人同意的前提条件,让大都市亦有机会进入市政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