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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门槛如何突破(2)

时间:2024-03-07 15:05:36来源:中国青年报

  “家政公司通过平台向宋某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控制管理宋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家政公司统一为宋某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宋某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宋某以家政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将宋某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宋某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潘丽丽说。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一站式”调解纠纷

  2024年1月下旬,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办理此类纠纷侦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和法律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在解读《通知》时表示,相较传统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更多呈现民事权益与劳动保障权益相互混合、难以区分的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难以弄清自己为哪家企业工作、应享受哪些权益保护、应到哪些机构维权。

  《通知》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人社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可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举报无门问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潘丽丽指出,此前,为化解劳动争议,多地建立了人社、工会、法院等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调解、仲裁、审理多方联动,还有些地方在人社局下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知》中提到的“一站式调解工作”应如何与已经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衔接、整合,需要进一步考虑、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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