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8 03:17:36来源:法治日报
怎样一定“隐形加班”的工作时长也需斟酌。沈建峰称,考虑到劳动者通过社交软件进行加班的“工作状态”难以把握,用人单位不能实时进行监督,而且劳动者在“线上加班”的过程中也可以进行其他生活活动的特点,认为直接将聊天记录体现的某个时间段或者某一天的时间全部认定为加班时间,融易新媒体消息,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平。
“数字时代的劳动问题究竟怎样认定、怎么举证等需要在未来的判例中不断完善。‘隐形加班案’所表达的裁判思路对劳动法的理论和制度发展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保护方面都极具启发意义。”沈建峰称。
强化时间规则意识
考虑引入“离线权”
那么,如何破解“隐形加班”问题?
沈建峰认为,解决劳动者下班后“隐形加班”的问题,有三种思路:一种是否定其构成加班的可能性;一种是通过立法引入“离线权”来应对;另外一种是通过发展适应数字时代的加班制度来解决。
近年来,一些欧洲国家,例如法国,率先于2016年在劳动法典中引入了雇员的“离线权”,即断开工作网络连接从而不接受雇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权利。欧盟2021年《离线权指令建议文本》的指令草案条文第2条规定,“离线”是指“在工作时间之外,不直接或间接通过数字工具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
沈建峰认为,“离线权”并不是简单的加班问题,因为下班后再联系劳动者安排工作其实已经属于工作状态。
张丽云也提出,“离线权”的引入其实是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休息权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8小时之外的时间可以拒绝接听劳动安排的电话。如果因为拒绝接听电话而追溯责任,这是不成立的。尽管我国的法律制度并未提及“离线权”,但是制度上对于加班的最长时间是有限定的,也是对劳动者基本休息权的保障。
受访专家均表示,只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树立了强烈的工作时间规则意识,包括尊重和保护“离线权”的意识,“离线权”等工作时间规则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按照现行裁判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劳动者需要对加班的指令进行留存,以证据的形式完成举证。”沈建峰说,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完善义务记录的制度,“用人单位对于给劳动者安排的劳动有法律上的记录义务”。
沈建峰说,在目前的相关司法案例中会出现因发生诉讼而将劳动者踢出社交工作群的情况,这使得证据的举证变得困难,“举证妨碍制度指出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因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未来该制度可以运用到加班问题上,明确用人单位需要出示考勤记录等安排工作的记录情况”。
张丽云的建议是,劳动者应当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在优先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劳动者要根据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时间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聊天记录的形式将证据和工作内容固定下来,不仅要在聊天记录中体现受委托的记录,还要留存提交成果的记录。
“同时也应当充分发挥劳动法律援助和工会体系的支持和作用,通过一系列手段来限制雇主滥用自身权利的行为。”张丽云说,应强化工会的力量,工会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的重要主体,通过团体的力量,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
(文中受访劳动者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