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8 16:31:01来源:澎湃新闻
人大毕业生被指违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并建“颜值打分网站”一事引发关注,业内人士因此聚焦案件背后的法理逻辑。
7月3日,北京海淀警方通报称,针对“中国人民大学部分学生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情况,海淀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嫌疑人马某某(男,25岁,该校毕业生)涉嫌非法获取该校部分学生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目前,马某某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围绕涉案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业内人士表达了不同观点:有的意见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且容易引发次生犯罪,需要予以打击。也有意见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立法应该重点规制滥用行为,建议制定信息滥用防治法。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曾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保护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非法利用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易引发次生犯罪,需要予以打击
从刑法规制上,我国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之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对个人信息实行刑事保护的主要罪名。
具体而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此次事件,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德胜分析说,从通报的内容看,马某某系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融易新媒体,应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这种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且容易引发次生犯罪,需要予以打击。”臧德胜表示,判断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严重程度,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一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否为非法手段。二是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是否达到了定罪的标准。三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和对个人信息的处置方式,是否向他人提供,将个人信息用于何种用途等。四是违法所得情况,即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情况。
臧德胜为此提醒,公民个人应当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一是加强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二是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对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要妥善保管,不向他人提供。
“对于嫌疑人马某某来说,其已经被刑事立案,所以,马某某无疑已经涉嫌犯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冠浩观察指出,根据目前网络上的信息,嫌疑人马某某在读人大硕士研究生期间,利用专业技术盗取全校学生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学号、籍贯、生日等,并搭建了给全校学生颜值打分的网站。若属实,嫌疑人马某某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行为涉嫌本罪构成要件行为中的第三种类型,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吉冠浩认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均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重点规制个人信息滥用行为,应制定信息滥用防治法
“从警方通报来看,涉事毕业生可能涉嫌犯罪了,但最终是否构罪,应该严格依法认定。”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提醒,对此问题应该从两个层面上分析:一是从立法上,一是从法理上。从现行立法上,涉事学生的行为涉嫌违法,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现行的立法就是合理的。从法理上讲,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如果某一行为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视为犯罪。
他认为,保护个人信息和保护物权在本质上应该都是一样的,即保护的是权利人存在于客体之上的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和商业价值不受侵害,而不是防止他人滥用信息干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