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1 00:56:02来源:澎湃新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已经2023年6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要求,督促指导相关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盲盒经营活动合规管理,切实提高诚信守法经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盲盒经营,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盲盒经营者,是指从事盲盒商品生产、以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盲盒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并主动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盲盒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
以盲盒形式销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
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助销售设备等形式从事盲盒经营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经营者主体信息。
第七条 盲盒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
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第九条 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第十条 盲盒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
通过实体店、自助销售设备等现场方式或者互联网非即时公开方式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并建立相应的出厂概率抽检机制。通过互联网即时公开方式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消费者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记录留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鼓励盲盒经营者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
鼓励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盲盒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产品标签、消费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费者盲盒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执行标准、性能、规格、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存储条件、安全警示、“三包”条款等关系商品质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