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5:50:02来源:法治日报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当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这是三部门出台《意见》后,全国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实行“终身从业禁止”的案件。此后,多地法院判决涉性侵教职人员“终身禁业”,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如何落实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就进一步建好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完善法律堵住监管漏洞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高再犯率、难矫治性、隐蔽性与后果严重性等特点。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
为保障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尤其是防止有前科的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再次犯罪,近年来,相关法律不断完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禁涉性侵教职人员从业”的制度之网不断织紧织密。
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是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融易新媒体,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对此,《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如此判决,既能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被禁业范围,也能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上述负责人表示。
“终身禁业”预防再次犯罪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燕飞认为,以往囿于上位法框架,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职业禁止期限多为2至5年不等,且所占比较低。在统计案件中,再犯的犯罪主体时间跨度可能较长,并不局限于5年之内。因此止于5年的职业禁止对防止其再犯起到的效果一般。
在上述海淀法院宣判案例中,王某某被抓前是北京某学校的外聘指导教师,任职期间,他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今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王某某案发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而其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德败坏,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体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
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其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专家建议建犯罪信息库
“要确保终身禁业规定的落地,需要推动入职查询制度在全国范围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王燕飞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