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3 20:12:56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外管罚〔2021〕1号)显示,浙江中意启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余姚市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警告、罚款6.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浙江中意启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7日,注册资本1亿元。该公司大股东为中意宁波生态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另一股东为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融易新媒体,持股比例49.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