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3 18:26:20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002625.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技术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3.2条的规定。
光启技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若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7条、第4.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7条、第4.2.9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启技术总经理赵治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启技术财务总监张洋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若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张洋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光启技术成立于200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21.55亿元,于2011年11月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西藏达孜映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21亿股,持股比例42.75%。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为西藏达孜映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80.44%。刘若鹏为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35.09%。
刘若鹏自2017年4月25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任期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年报显示,刘若鹏,男,1983年出生,美国杜克大学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博士,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1月至今任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院长,并从2012年7月至今担任“超材料电磁调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2013年11月至今任“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8月至今,任光启科学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今历任西藏达孜映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17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赵治亚自2017年4月25日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年报显示,赵治亚,1976年出生,美国杜克大学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博士,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融易新媒体,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年至2009年,任美国杜克大学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研究助理;2010年1月至2017年4月,任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副院长,并从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担任“超材料电磁调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2013年11月至今任“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委员、秘书长;2011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