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0 20:54:00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壹泽资本)〔2020〕2号显示,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壹泽资本”)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存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经查明,壹泽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壹泽资本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
经查,壹泽资本系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皓扬基金)的管理人。皓扬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种类、内容、提供时间及方式。在皓扬基金实际运行中,壹泽资本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基金净值信息和年度报告。
2017年1月20日,壹泽资本在公司网站中发布《关于壹泽皓扬基金暂停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称皓扬基金持有投资标的因股票停牌,基金财产无法估值,根据皓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基金资产赎回,暂停开放赎回日为2017年2月3日,暂停期限为自暂停赎回起始日起6个月内。皓扬基金实际持仓股票在2017年1月20日至2月3日间均不存在停牌情形。上述暂停赎回业务公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壹泽资本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杨鑫时任壹泽资本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为皓扬基金的投资经理,是上述行为的主要决策人,为壹泽资本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壹泽资本存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经查,2016年12月30日,皓扬基金的基金净值首次跌破止损线后,次级B份额持有人在5个交易日内未追加资金,壹泽资本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并清算。2017年1月16日,皓扬基金的基金净值第二次跌破止损线,次级B份额持有人在5个交易日内未追加资金,壹泽资本仍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并清算,并伪造部分优先级A份额投资者签名签署《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继续运作基金。2017年2月27日,皓扬基金的基金净值再次跌破止损线,壹泽资本又伪造部分投资者签名签署《关于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征询意见函》(以下简称《征询意见函》),对投资者隐瞒基金真实情况,继续投资运作皓扬基金。至优先级A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皓扬基金净值低于按照基金合同应当止损时的净值。壹泽资本的上述行为造成了优先级A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壹泽资本上述行为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杨鑫时任壹泽资本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为皓扬基金的投资经理,上述违法事项系其决策、安排、指使。杨明时任壹泽资本综合岗员工,其作为次级B份额持有人,为达到继续运作皓扬基金的目的,在明知基金合同对于止损线及提前终止清算的约定,且未能及时追加资金的情况下,伪造部分投资者签名,是上述行为的具体执行人。杨鑫、杨明为壹泽资本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根据壹泽资本、杨鑫、杨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壹泽资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杨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壹泽资本成立于2014年08月29日,位于扬州,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杨鑫,持股90.00%;另一股东为杨明,持股10.00%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