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3 15:30:01来源: 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卢岳)7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开出行政罚单显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简称“兴业消费金融”)因5项违规,遭处罚款170万元。
罚单指出,兴业消费金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未按规定及时终止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将贷前侦查关键环节外包;违规改变信用保证保险赔付条款;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由他人归集使用并偿还。时任兴业消费金融昆仑业务部总监蔡某钢一同遭给予警告。
据梳理,今年以来消费金融行业已遭监管下发三张罚单,兴业消费金融的遭处罚金额最高。从违规事由来看,对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等问题是“通病”,这也是近期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
又一家消金因合作机构管理问题遭罚
罚单指出,经查,兴业消费金融在机构合作方面存在多项违规,包括未按规定及时终止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等。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行业中的机构合作早年指的是具有流量、数据或场景优势的互联网平台等与金融机构在拓客等领域开展合作,目前消费金融的“合作机构”包括不限于与消费金融公司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此前2022年7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中曾提到,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今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8日起施行。记者关注到,为进一步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办法》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专章,对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设置了七条规定。
(图片来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发现合作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明显质价不符,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终止合作。”
此外,《办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中,还特别提及消费金融公司应当确定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催收策略及合规要求,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借款人合作催收机构的相关信息。
记者梳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信息发现,兴业消费金融是《办法》施行以来第二家因机构合作违规遭罚的消费金融公司。
今年6月14日,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四项违规,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处以罚款合计120万元。违规事项中就包括“合作机制与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等。
针对此次处罚,中信消费金融方面回应表示,本次罚单是公司成立满三年时的监管检查。“公司高度重视监管意见,诚恳接受处罚与监督,积极推进整改确定,已完成整改工作。”
兴业消费金融此次受罚主要因哪类机构合作事项?为何未及时终止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对此兴业消费金融尚未进行回应。
线上业务占比28.67%,不良率上升
据官网信息,兴业消费金融成立于2014年12月22日,是国务院第二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中首家开业的机构。目前注册资本53.20亿元,股东单位共4家,分别是兴业银行(持股66%)、泉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持股5%)、福诚(中国)有限公司(持股5%)。
依托兴业银行综合性集团金融平台优势,兴业消费金融重点搭建“家庭消费贷”产品体系,通过多样化展业渠道,开业以来规模迅速扩张。截至2023年末,兴业消费金融累计发放贷款超3300亿元,服务客户数超过2100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