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9 03:05:47来源:互联网
上交所和深交所对于程序化交易(市场通常称为量化交易)的管理细则出台。
6月7日,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5月15日,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性规定,是强化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彼时证监会指出,证券交易所正在抓紧起草实施细则,基本成熟后将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交所指出,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程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
交易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究竟来看,《实施细则》对《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整配套和有序衔接。
交易所对《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予以明确,适用于在沪深交所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
为确定《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两大交易所此次研究制定的《实施细则》主要涵盖六方面内容,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究竟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一是报告管理。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本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二是交易行为管理。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
交易所指出,将依照细则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
三是信息系统管理。《管理规定》细化了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的究竟要求及测试要求,主要包括,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上交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会员应对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等内容。此外,上交所还提到:“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本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四是高频交易管理。沪深交易所明确了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五是沪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明确沪股通投资者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参照适用《实施细则》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沪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交易所。
六是监督检查。规定上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主体,上交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有资深业内人士指出,高频交易具有短时间内申报、撤单频率极高,日内申报、撤单笔数巨大的特征,尤其高频量化交易全程没有人工干预,对于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潜在影响相较于普通程序化交易更加突出。从海外程序化交易监管经验看,普遍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采取订单标识、加收费用、禁止过快指令等方式从严管理。
该人士强调,此次沪深交易所出台的《实施细则》严格贯彻《管理规定》要求,结合高频交易特点和潜在风险,借鉴海外经验,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在高频交易的判断标准和差异化监管安排上为市场提供明确指引,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管控消极影响,引导高频交易规范发展,让各类投资者在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