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5 11:46:36来源:新媒体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规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同时废止。
相关报道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