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5 11:46:36来源:新媒体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融易新媒体消息,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遭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或者遭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遭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遭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或者遭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遭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被罚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被罚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遭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落实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