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6 17:55:22来源: 经济日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深入贯彻确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优化消费金融服务和提高监管效能擘画“路线图”,持续促进消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适应行业发展趋势
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批4家消金公司自此成立开业。2013年原银监会再次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成为消金公司的基本指引,之后20余家消金公司陆续成立。截至目前,我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已达31家,消费金融行业规模越来越大。
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以科技赋能持续让利消费者,加大消费金融产品供给,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仍有消费金融公司存在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贷款“三查”不到位、对合作机构催收管理不完善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遭监管处罚,这说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薄弱环节的管理。
为此,金融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有关条款和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新《办法》适应当前消金公司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保证消金公司监管办法同其他监管文件实现有序协同发展,凸显完整加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
专家认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以便与现行监管法规相衔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办法》修订有3个特点:一是促发展和严监管相结合,适当拓宽了融资渠道,优化增设部分风险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二是监管更加精细化,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三是强化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明确了党建、“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聚焦关键监管指标
金融业是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业务范围越大,需要处理的风险就越多。近年来,在政策推动下,消费金融公司依托数字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展业范围逐渐扩大至全国,但在成长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为构建消金行业的良性竞争秩序,亟待优化有关领域的一些监管指标。专家表示,为压降消费金融行业展业风险,加速形成合规有序的发展局面,关键监管指标的调整是此次《办法》修订的亮点。
首先,提高准入标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其中,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必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对此,李一帆表示,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至50%,并同步提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条件。当前,仍有部分消金公司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不足50%,相对分散的股权容易影响消金公司决策效率。《办法》提高出资比例,将推动消金公司迎来主要股东增资或变更股权结构的变化,进一步增加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以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从源头缓解因股权分散而导致的公司治理失衡问题。
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根据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办法》明确加强股东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欧阳日辉表示,股东的出资入股、参与治理、关联交易、履行责任、践行义务等行为,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均有重大影响。近年来,少数金融机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等,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股东股权乱象,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弥补监管短板,加强股权管理等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