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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被责令改正 未对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调查等

时间:2023-05-16 05:11:01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对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进行充分的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合规风控人员未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出具合规审核意见,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不规范;《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于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未制定销售高风险产品的专门工作程序,融易新媒体,明确追加了解相关信息、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该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文如下: 

  关于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未对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进行充分的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合规风控人员未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出具合规审核意见,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不规范;《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于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未制定销售高风险产品的专门工作程序,明确追加了解相关信息、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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