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22:20:03来源: 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讯 4月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银行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裁定书,时任本溪银行公司业务营销部总经理白某因受贿136.09万元、违法放贷8348万元,被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二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裁定书公布前,白某已经被“双开”。2022年11月,本溪市纪委监委发布的“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显示,2022年8月,白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根据判决书,白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9家企业提供快速办理贷款、转贷、承兑汇票续作、提前支取存单利息、办理利率更低的“支小再”贷款的服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36.092万元,其中包括100克纯度为99.99%的金条1根,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50张。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融易新媒体,白某受时任本溪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某的指使,3次违规发放贷款共计8348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白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白某与马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作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数罪并罚后,白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白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03.36万元、5万美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白某于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错误;且其从事工作只是贷款发放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对贷款最终发放没有决定性作用,一审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期过重。
二审法院驳回白某上诉,法院指出,白某系经本溪银行委员会通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任用的公司业务营销部总经理,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白某认为刑期过重的诉求,法院认为,白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所在部门审核贷款存在违反国家贷款规定,仍然接受本溪银行董事长马某的授意和指使,安排或暗示相关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贷款材料,为贷款进一步通过审核起到了推动性作用。原判考虑为共同犯罪,上诉人白某在发放贷款犯罪中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故认定其为从犯。原审法院已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