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0:08:01来源:互联网
11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等具体规定,标志着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正式落地施行。
业内人士认为,资本市场又迎来新的一类长期稳定资金。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点,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将成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新的一类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有利于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实现养老金与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互动机制。
让利投资者适当降低费用
《暂行规定》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让利投资者、便利投资者的监管导向。
一是坚持稳中求进,审慎确定参与机构及产品。基金产品方面,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后续及时总结经验,适时逐步纳入匹配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需求的其他基金。基金销售机构方面,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
二是允许根据投资人需求对产品设计做出特别安排。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设计做出特别安排,包括设置红利再投资、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强化长周期考核机制,要求投资端与销售端均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实施5年以上长周期考核。
三是引导产品向投资者让利。落实国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精神,坚持金融业普惠发展和让利于民,鼓励公募基金等行业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单设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四是提升业务便利性,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服务专区,提供账户服务、业务咨询、产品申赎、信息查询、养老投教等“一站式”服务。允许基金销售机构在核实投资人身份及交易意愿、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投资人赎回其他基金份额的销售结算资金转入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升业务参与便利度。强化投资者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风险揭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市场迎来长期资金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明确参加人可使用个人养老金自主投资符合规定的公募基金、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这无疑会提高居民养老金替代率。
现代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由国家基本养老计划、雇主补充养老计划、个人补充养老计划三支柱组成。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体系的正式落地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参加人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覆盖人群达10.5亿人。
行业机构根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数、人均年缴纳金额、年增值幅度预测,未来10年个人养老金累计金额将达1万亿-3万亿元。个人养老金将增加居民养老收入来源,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长期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增资金,提高养老金替代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税收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缴费和投资阶段暂不征税,在领取阶段对领取的个人养老金收入按照最低档税率3%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税收递延政策实施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安排保持一致,确保参加人能够在今年内缴纳2022年度个人养老金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