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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17 00:00:21来源:新媒体

  央视网消息:据最高检官微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据介绍,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之一,该批典型案例聚焦“一房二卖”、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调整等高发监督事项,究竟阐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实质性化解纠纷,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检护民生”的检察履职要义。

  这6件案例分别是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张某仲与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宋某军、赵某、刘某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系列案,黄某海等27人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抗诉案,宁波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文艺创作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要结合典型案例中的监督要点,完整深刻理解“三个善于”的新时代检察履职要求,持续推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聚焦“国之大者”,强化一体、综合、能动履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升检察和解实效,实质性化解涉房地产纠纷案件,以个案为切口延伸检察履职,助推房地产市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合同 逾期办证违约金 检察和解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该案经一审、二审,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案涉房屋尚未申请办理商品房现房备案手续,达不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为由,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认为张某在接收房屋时怠于发现案涉房屋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并放弃了拒绝接收该房屋的权利,本身也存在过错,故酌情判令某房开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398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某不能举证证实逾期办证对其造成的损失,结合房开公司违约的主客观过错、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辖区经济发展、物价及收入水平等情况,酌情判令某房开公司按日万分之零点一五为标准,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5500.93元;2018年12月26日起至某房开公司交付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张某已交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五进行计付;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期,另有70户业主也对某房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办理房产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类似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 张某等71户业主不服再审判决,向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该案。该院审查认为,再审判决未按当事人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理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并据此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为妥善处理该系列纠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某房开公司履行能力等方面充分评估案件监督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一是经与人民法院沟通了解到,近年来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因延迟交房、逾期办证等引发的商品房纠纷增多,若按照合同约定裁判,不但得不到执行,还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从而出现购房户权益更难保障的后果。考虑到房开企业实际经营困难及后期执行问题,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多有调减。二是经类案检索发现,对于涉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全省各地法院调减规则不尽统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该系列案件违约金调减幅度较大,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达不到督促合同各方当事人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的效果。三是某房开公司因案涉纠纷遭多次举报,正常运转被受严重影响,且尚有其他债务纠纷,存在破产风险,不具备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能力。但其在某商业银行缴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尚余50万元,且有车位租赁费收益,实际承受能力高于生效判决确认的标准。四是虽然案涉房开项目因未申请办理商品房现房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但经沟通,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表示在完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将优先协助企业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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