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8:53:02来源:互联网
在康美药业案惊醒了独董(又称独立董事)躺赢“美梦”的18个月后,中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再次迎来规则“大考”。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等八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中国独董”长期既不“独立”也不“懂事”
以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为标志,独立董事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一直是维护“多数人利益”的重要存在——独董们通过投入自身的声誉,以超然于利益之上的立场表达独立见解,纠正现代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这就对独董们产生了较高要求:以自身的高度勤勉尽责,形成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的制衡,实现“用脚投票”与“用手投票”相互协同的股权制衡治权机制。
基于英美国家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功经验,秉持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使命,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8月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中国。遗憾的是,来自制度设计层面的初级安排,并未真正实现为羸弱已久的上市公司治理雪中送炭。从制度本身看,《指导意见》仅规定了独立董事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以及其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使命,并没有指明独立董事的具体负责对象,这也为之后实践中的独董功能缺位埋下伏笔。
从1999年开始探索,到2002年正式推行,尽管走过了20多年的探索之路,“勤勉尽责”这四个字,对于中国的独董制度来说,至今仍是伸手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中国的独董制度与国外运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环境有所不同,由于缺乏独立的选拔、运行机制以及有效的激励和保护机制,中国的独董长期以来都处于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尴尬境地,甚至有部分独立董事在背离监督与制衡初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本次独董制度将有哪些新变革?
这次最新《意见》的出台,正是针对中国独董制度及实践现状,对于压实独董履职责任、强化独董监督效能所下的一剂“良药”。
首先,政策将重塑独董的独立性。《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依法通过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方式提名独立董事”,这将从根本上重塑独董独立性的根基。
长期以来,中国上市公司的独董提名权,大都掌握在大股东或管理层手里,基本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掌控。更关键的是,融易新媒体,涉及核心利益的独董薪酬,是由上市公司实控人决定和发放的。“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也是中国独董被诟病“花瓶”的根本原因。而在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独董都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且遴选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从根本上建立了独董独立的根基。
其次,政策实现了责任与保护并存。关于压实独董责任,《意见》明确“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表示“合理认定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额”“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鼓励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
在权责平衡的基础上,对于独董履职风险的保护,是独立董事制度得以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条件。即使在集体诉讼制度与独董制度较为发达的成熟资本市场,除因失职导致公司破产等重大困境或者引发重大会计丑闻外,独立董事在集体诉讼中列为被告甚至是被罚自掏腰包承担诉讼责任的情况,实践中是极少出现的。此次《意见》明确鼓励“独董险”,能够有效避免独董履职过程中的“寒蝉效应”,在有效降低独董连带风险同时,能够在信心层面鼓励更多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加入独董监督治理的队伍中。
尽管相较于2001年出台的《指导意见》,经过20多年试错后,新版《意见》的出台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结合中国特色上市公司治理实践,进行了充分的本土化改造,规避了当初作为完全舶来品的“水土不服”,基本符合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现实社会经济条件和公司治理优化的内在结构要求。
中国距离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独董制度,还有提升空间,可归纳为两个“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