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09:53:03来源:新媒体
公告日期:2022-12-20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ST 和佳 编号:2022-148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公司及控股股东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371,450,013.7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未收到因本案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2022 年 12 月 19 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粤 04 执 141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粤 04 执 1415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郝镇熙、蔡孟珂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关于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与浙商银行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2022)杭仲02裁字第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向珠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珠海中院责令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优先合伙份额购买价款351,170,438.94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8,285,357.81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2日)及此后违约金(以351,203,041.0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4日;以351,170,438.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融易新媒体,均按每日0.05计算);
3.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1,492,744 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97,744元);
4.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向珠海中院交纳本案执行费496,473元;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
珠海中院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立案执行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与浙
商银行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送达执行通知书。因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珠海中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中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珠海中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本次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应裁通知书》、浙商银行《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浙商银行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向其支付优先合伙份额购买价款及相关违约金,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22-035)、《关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编号:2022-036)。
2022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2)杭仲02裁字第32号】。裁定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向浙商银行支付优先合伙份额购买价款等合计370,953,540.75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暨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2022-108)。
三、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已于2022年9月15日进入预重整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浙商银行可作为债权人参与公司预重整的债权申报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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