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4 07:46:01来源:新媒体
公告日期:2023-02-23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3-00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约6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后,公司已计提相关涉案不动产占用费6,048.69万元。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1242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背景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因物权保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安东”)起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了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判决公司向惠州安东返还博府国用(2011)
第210027号,博府国用(2005)第210156号、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00383号土地(二期厂房西侧无建筑物空地除外)及地上建筑物,并支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融易新媒体,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公司及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就该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该案件并出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民终1242号】。
二、本次判决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1242号】,判决内容具体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939.37元,由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12,139.37元,由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负担238,8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1,350元,由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939.37元,由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12,139.37元,由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负担238,800元。
根据上述判决内容的第二条:维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公司需向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19日,按每月
931,543.74元计付,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月1,035,048.60元计付)。
三、公司与安东国际、惠州安东相关的其他诉讼案件情况
公司与惠州安东、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就与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详见《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暨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诉讼判决结果整体有利于公司。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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