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2 12:28:01来源:互联网
告示日期:2023-02-10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23-003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账户解冻、资产解封的告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担保告示内容的真实、精确和完整,对告示的虚假记实、误导性告诉或重大漏掉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根基环境
因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打点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丰乐种业等九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好处责任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按照(2016)粤03民初2490号、2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部门账户及查封公司部门地皮。由于和君公司一股东向和君公司地址地福田区法院提出对和君公司举办强制清算,福田区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了强制清算案,对上述两案中止诉讼。
2019 年 4 月,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以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部门
资产(部门地皮及衡宇修建物)作为包管,申请保全置换。2019 年9 月,公司根基账户已清除冻结,原被查封地皮已解封。
2020 年 11 月,深圳中院出具(2016)粤 03 民初 2490 号之
八、2492 号之八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和君公司清算组对和君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驳回原告信达公司的告状。信达公司不平该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2022 年 5 月 27 日,广东高院出具(2021)粤民终 1865 号、
1866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取消深圳中院(2016)粤 03 民初 2490 号之八、2492 号之八民事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审理。
2022 年 12 月 6 日,原告信达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告状,
2022 年 12 月 8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民初 4298 号、4300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信达公司撤回告状。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登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2017-001、023、027 号,2019-028、054、055 号,2020-046 号,2022-044、062 号告示。
二、最新希望环境
(一)涉诉案件冻结账户已全部清除冻结
本次诉讼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已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深圳中
院作出(2022)粤民初 4298 号、4300 号《民事裁定书》后全部清除冻结,详细环境如下: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 账 号 账户状态
交通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 341309000010141005338 正常
交通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 341309000018010065117 正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 499060100100012602 正常
务区支行
(二)涉诉案件查封资产全部清除查封
2023 年 2 月 2 日,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清除对
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因为公司包管置换而被查封的部门资产(部门
地皮及衡宇修建物)。2023 年 2 月 6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3)粤
03 执保 428、4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清除对案外人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轮回经济示范园境内的地皮利用权及地上修建物的查封,产权证号别离为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1005 号、0000968 号、0000998号、0001000 号、0000971 号、0000965 号、0000955 号、0000963号、0000976 号、0001003 号、000974 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2229 号、东国用(2012)第 2488 号。
本裁定当即开始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停止本告示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大概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发生影响,冻结账户解冻并规复正常利用有利于地址银行对公司授信额度的增加,融易新媒体,冻结资金的正常利用有利于公司出产策划事情,查封资产的解封担保了子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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