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23:58:01来源:新媒体
公告日期:2023-02-0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2022 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上市公司 A 股简称: 四川长虹
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名称: 王鹏 上市公司 A 股代码: 600839
报告年度: 2022 年度 报告提交时间: 2023-02-03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工作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四川长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四川长虹股改方案为: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每 10 股流通股获送 3.4
股的比例送股安排对价,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为 323,476,797 股,其中第一大股东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虹集团”)按照高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的比例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即长虹集团向流通股股东送出股份 312,027,308 股,送出率为每 10 股非流通股送出 2.69 股;除长虹集团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出股份
11,449,489 股,送出率为每 10 股非流通股送出 2.20 股。
股改方案于 2006 年 3 月 20 日经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
东会议审议通过,以 2006 年 4 月 10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 2006 年 4 月 12
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改实施时间为:2006 年 4 月 25 日。
(二)四川长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追加对价的实施情况
四川长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相关股东做出的特别承诺
1、法定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原所持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融易新媒体,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附加承诺
长虹集团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持有的四川长虹非流通股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两年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第三年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从第二年起由于四川长虹引进战略投资者或由于资本运作进行换股而转让股份除外。上述情况下的股份转让将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长虹集团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长虹集团承诺,截至四川长虹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实施前,如果存在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由于所持股份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而无法安排对价;或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由于未办理完毕股份过户手续而无法安排对价等情况,长虹集团承诺代为垫付上述股东需要安排的对价。对于由长虹集团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长虹集团保留日后追偿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的权利,且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须获得长虹集团的同意,并由四川长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3)长虹集团承诺将向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议利用公司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4)长虹集团承诺将向公司2006年至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提议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非累计可分配利润)的40%,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二)说明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股东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保荐机构将继续认真督促指导股东履行承诺。
(三)简要说明保荐机构对相关股东的持续督导情况(包括保荐机构督促指导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在报告期内,保荐机构指派保荐代表人负责对四川长虹及相关股东的持续督导工作,要求四川长虹做出股改承诺的相关股东须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四)通过对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明确发表如下意见:
1、保荐机构对相关股东为履行承诺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结论性审阅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四川长虹做出股改承诺的相关股东建立了履行股改承诺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现其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保荐机构对相关股东披露减持股份信息的结论性审阅意见;
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持有人垫付股改对价上市流通的情形。
3、相关股东是否严格按照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股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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