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3 12:49:01来源:新媒体
公告日期:2023-02-0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城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珠城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融易新媒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283,400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7,501,160.00
元,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总股本变
更为 65,133,4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承诺
“(1)自珠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珠城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珠城科技
回购该等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珠城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珠城科技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珠城科技的股份。
(3)珠城科技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弘投资”)承诺
“(1)自珠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珠城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珠城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珠城科技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美荷、戚程博承诺
“(1)自珠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珠城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珠城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珠城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珠城科技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珠城科技的股份。
(3)珠城科技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三、相关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收盘,公司股票已经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67.4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
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
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间接持 原股份锁 本次延长
序号 姓名 与公司关系 数量 比例 数量 股比例 定到期日 锁定后到
(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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