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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教室|慈善大佬竟然在背后干这些事儿,没想到!

时间:2023-01-17 15:07:02来源:财富在线

1961年出生的高乃则,幼年时期患有癫痫病,出身于贫苦人家,因生活所迫小学二年级便辍学,十六岁时选择外出务工。靠着在小县城的街边卖豆腐为生,活累赚得还不多,但高乃则仍然坚持了下来,并以此赚到了人生第一桶金。

  

34岁时,高乃则拿出全部积蓄买下了一家煤矿的经营权,这成了他改变人生的第一次契机。在此后十余年里,他一连买下十几个煤矿的经营权,手握“黑金”,搭建起了属于他的“黑金帝国”,一跃成为陕西省首富。

  

从1999年开始,高乃则除了忙着创业,还参与了许多慈善事业,还获得了“陕西首善”的称号。2008年,他以2890万元的捐赠额,位列胡润慈善榜第91位,同时也是唯一上榜陕西富豪。

  

从一介草民到地方首富再到“陕西首善”,这样的人设保持了很长一段时间。但在去年底,陕西府谷县公安局发布了一则通告,一经发布就将高乃则重新拉回了大众视野。通告显示,府谷县公安局已对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乃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为了进一步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全力推进案件侦办、追赃挽损、资金核查等工作,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就高乃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有关事宜发布通告。这次因涉嫌非法集资,所有的一切皆成了过往。

  

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消费)消保专家们,带你一起了解非法集资知识!

  

案例中的高乃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这个有什么关系?

  

马上消费消保专家科普到,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非法集资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我们如何才能辨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目前,案例中的高乃则仍在立案调查中,最终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欢迎将你的看法打在评论区,和大家一起讨论!下期故事我们再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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