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2:14:09来源:新媒体
公告日期:2022-12-3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融易新媒体,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持续信息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辽宁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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