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5:47:01来源:互联网
公告日期:2022-12-31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2-110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9,999,143.65 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东阳支行”)借款纠纷诉讼,涉及金额 19,999,143.65 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公告编号:临 2022-098 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浙 0783 民初 9497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当代文体、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霍尔果斯强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强视”)、东阳当代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时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11 月 5 日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强视传媒归还原告东阳支行借款本金 24,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 715,892.44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强视传媒支付原告东阳支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123,000元;
3、判令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对上述 1、2 项诉讼请求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 5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强视传媒、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承担。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11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支行申请变更上述第 1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强视传媒归还原告东阳支行借款本金 20,106,740.65 元,利
息、罚息、复利 1,301,137.25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和理由:2020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当代文体(即保证人)
签订了编号为横店 2020 年人保字 02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当代文体同意为债权人东阳支行与债务人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
下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2020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霍尔果斯强视(即保证人)签订了
编号为横店 2020 年人保字 025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霍尔果斯强视同意为债权人东阳支行与债务人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
下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2020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时光(即保证人)签订了编号
为横店 2020 年人保字 026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东阳时光
同意为债权人东阳支行与债务人强视传媒之间自 2020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
2021 年 3 月 29 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强视传媒(即借款人)签订了编号
为横店 2021 年人借字 04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强视传媒向原告东阳支行借款人民币 45,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用途为影视剧制作,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首期利率为截至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120 基点,按季结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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