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4:11:01来源:互联网
公告日期:2022-11-22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部门审查,并同意出具此核查意见。
5、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融易新媒体,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衢州保信央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5,695,259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6.92%;上海利挞科技有限公司预计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0,754,000.00 股股份(非公开发行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7.69%;宁波彪隋科技有限公司预计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01,508,000.00 股股份(非公开发行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15.3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伟华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录
声明...... 1
目录...... 3
释义...... 6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8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8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8
(一)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8
(二)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0
(三)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
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的核查...... 16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8
(五)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
讼或仲裁事项的核查...... 19
(六)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核查...... 19
(七)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
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核查...... 20
(八)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0
(九)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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