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14:02:01来源:新媒体
公告日期:2022-11-08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2-113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 11 月 7 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
天环境”)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
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134 号)及《决定书》((2022)
京 01 破 285 号),裁定受理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子
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因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已同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
股票简称仍为“*ST 博天”,股票代码仍为 603603,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
制仍为 5%。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
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通知书》,债权人安徽子
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134 号)及《决定书》((2022)京01 破 285 号),裁定受理安徽子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门街道南谯北路 688 号(中环国际广场)1 幢
1903 室
申请时间:2022 年 4 月 13 日
破产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2 年 11 月 7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本院依法通知了博天环境,博天环境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对安徽子诺公司的重整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起,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博天环境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登记机关为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博天环境未能向安徽子诺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安徽子诺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本案申请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博天环境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融易新媒体,属于适格的重整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根据博天环境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临时管理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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