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7 09:22:29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为广发平顶山分行客户经理的余某泱,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广发平顶山分行、舞钢公司的虚假《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且未按规定调查核实宋某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为金益全公司办理共计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截止案发,尚有宋某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广发平顶山分行。
三名客户经理获刑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名客户经理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李某晓、司某、余某泱有期徒刑6年、5年半和5年。
三名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其中,李某晓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晓对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认真进行了书面审查,符合银行的规定,没有违规”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承兑时,承兑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的发票。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在承兑前提供的,承兑行必须监督承兑申请人及时补交”。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一)授信业务部门负责调查以下内容,并出具授信调查报告:3、承兑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兑行应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有关加强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李某晓违反以上规定,没有认真审查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资料,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对三上诉人的定罪准确。根据三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余某泱有自首情节,对李某晓、司某从轻处罚,对余某泱减轻处罚。
最终,李某晓、司某、余某泱二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5年和3年。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基金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