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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市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办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8-05 01:00:01来源: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三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办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土默特左旗汇鲜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本地芥菜;生产日期:2024-03-26;抽样基数:/;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2024SP04396。

2、样品名称:白玉芥丝;生产日期:2024-04-09;抽样基数:/;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2024SP04394。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土默特左旗汇鲜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本地芥菜、白玉芥丝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确定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整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融易新媒体消息,消除隐患。土默特左旗汇鲜食品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保证整改到位。

二、托克托县兴旺纯手工粉条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兴旺粉条;生产日期:2024-05-08;抽样基数:/;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报告编号:GBZSP(NC)2400025。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托克托县兴旺纯手工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兴旺粉条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确定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整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托克托县兴旺纯手工粉条加工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保证整改到位。

呼和浩特市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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