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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整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扩展适用优惠租金的困难群众范围

时间:2024-02-09 04:40:51来源:澎湃新闻

  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对于调整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原标准实施近五年,达到预期的效果,但仍有修订的必要。一是,近五年以来,依据的一些上位法或政策发生了变化,需要作相应修订。二是,近五年以来国民经济发生了变化,原有租金标准为五年前制定,现需根据新的经济情况作相应调整。三是,公房租户来源渠道复杂,实际管理难度大,各公房管理部门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难以把握,需要对部分指引加以明确。四是,部分表述需要修改,以使文件前后逻辑更加一致、结构更加严谨。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租金标准

  文件明确基准租金的标准。公产类租金是指,承租公产、经租产、无主代管产、拆迁代管产、逆产、封建产、外产等产别的公房住宅承租人适用公产类租金。本类住宅基准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0元,调整到4.5元,提高12.5%。

  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承租“双代”房(内托产)、抢修代管产、托管产等政府代管的公房住宅的承租人适用私产类租金。本类住宅基准租金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元计算。本类住宅因征拆致使房屋产别变更为“拆迁代管产”的,不再执行私产类租金,应重新计算租金标准。

  此次广州市也对成本租金进行调整。成本租金标准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5.5元,调整到17.5元,提高12.9%。该金额为平均月租金。成本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按市场租金计算。

  文件明确适用成本租金标准的情形。一是,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但未达到上限,仍租住公房的。二是,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超过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未超过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基准租金计租。三是,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人租住公房的(不包括承租人或其配偶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形)。但承租人或其配偶只有一方领取了住房货币补贴的,则按一半面积收取成本租金、一半面积收取基准租金的原则计租。承租人或其配偶所在单位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或因单位破产、撤销而下岗等原因无法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其所租住的公房可按基准租金计租。四是,无自有住房且只承租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对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以内的部分执行基准租金标准,超过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对于市场租金,文件称,市场租金标准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收。文件同时明确适用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形。一是,承租人或其配偶为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二是,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因历史原因仍租住公房的。三是,有自有住房(房改房除外,下同)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仍租赁公房的或无自有住房但租赁2套以上公房的承租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承租面积与自有住房面积合计)15平方米以内部分执行基准租金标准,多余部分面积应当予以清退;对因产权无法分割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退的,多余部分面积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租赁2套以上公房,但具有下列情形的,按1套公房计算:所租赁2套以上公房的使用面积合计不足30平方米;因拆迁安置原因原租赁公房拆分为2套以上公房安置,在应安置面积以内的;2000年1月1日前,因未参加房改已租住2套公房的。

  对于租金的调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近五年来广州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最低工资标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升情况下,经深入租户家庭、基层公房管理单位调研,并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公产类基准租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标准作适当调整:一是对公产类基准租金由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至4.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二是对房改面积达到房改分配标准下限但未达到上限等相关人群,其适用的成本租金由15.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至17.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三是进一步明确房改面积达到房改分配标准上限的干部职工,应当按市场价承租公房住宅。通过调整租金标准,使租金水平进一步贴合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又不至于较大幅度增加租户支出,同时避免相关人群多重享受住房福利政策。

  扩展适用优惠租金的困难群众范围

  文件明确优惠租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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