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6 03:11:42来源:融易新媒体
6月20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杯汽车”)发布公告表示,金杯汽车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日照日发”)因债权债务纠纷案由起诉金杯车辆和金杯汽车。
公告显示,日照日发系日照市车辆制造总厂(简称“日照制造总厂”)改制而来,其承接了日照制造总厂的债权债务, 并于2006年6月13日被申请破产。而金杯车辆由金杯汽车与日照制造总厂共同出资组建。2002年7月18日,金杯汽车、沈阳汽车制造厂、沈阳汽车齿轮厂与日照制造总厂签订了《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清算协议》,该协议约定,金杯车辆偿付所欠日照制造总厂的债务33886725.19元,其中股权转债权2733169.24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金杯车辆以厂房、面包车等抵账7274753.20元,并且沈阳车架厂、日照制造总厂及被告金杯车辆签订了《交接验收单》确定沈阳车架厂厂房及设施抵账7174753.20元;剩余欠款及利息经民事判决确认金杯车辆偿还,金杯汽车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对被告金杯车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2018年8月2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上述《交接验收单》无效,因此涉及的7174753.20元的抵账并未完成,金杯车辆理应继续偿还日照市车辆制造总厂上述7174753.20元的债权及利息,金杯汽车作为被告金杯车辆的股东出资不到位,依法应当对被告金杯车辆的债务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日照日发诉讼请求判令金杯车辆偿还债权及利息、判决金杯汽车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对金杯车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但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金杯车辆与日照日发孰是孰非还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