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19 10:37:58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5号)》显示,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 NCP20120102110632767),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聚福缘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海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海蟹(抽样单编号: NCP20120102110632767,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购进日期:2020年10月30日),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2020年10月30日,当事人以27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4公斤海蟹。上述海蟹,4公斤当天售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上罚〔2021〕8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