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3 14:08:1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号),涉及抽检编号为SC20330000002747764虾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330000002747764;产品名称:虾姑;生产日期:2020-11-2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万济池菜市场徐君敏;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姑。上述虾姑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虾姑为鲜活水产品,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1日从万济池菜场门口一个微信名称叫诚信的人处购进两筐虾蛄共计8斤虾蛄,每筐4斤,融易新媒体,每筐进价160元。当事人在购进虾蛄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以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筐里虾菇有大只和小只,大只虾蛄的销售价格为55元/斤,小只虾蛄的销售价格为35元/斤。抽检的5.4斤虾蛄均为小只虾蛄,当事人以成本价33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剩余2.6斤均为大只虾蛄,当事人以5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散户。当事人销售上述虾菇的经营额为321.2元,违法所得为1.2元。
当事人销售的虾菇含有镉(以Cd计)的量,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经营规模较小,主要面向散户销售水产,符合小食杂店标准,应当认定为小食杂店。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处罚款3000元。(台市监案处〔2021〕4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