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3 13:08:1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0331002300558702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02300558702;产品名称:豇豆;生产日期:2020-11-2;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小背篓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豇豆。上述豇豆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豇豆为生鲜类农产品,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以3元/斤的价格从位于椒江区农港城的台州市椒江百汇鲜蔬菜批发商行购进了抽检批次的豇豆37.6斤。当事人位于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539号的经营场所内设置有检测室,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对购进的上述批次的豇豆进行了农药残留的抽样检验,经检验为合格品。之后,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豇豆和之前购入的豇豆存货混杂进行了销售,当事人未准确记录豇豆的销售情况,现上述抽检批次的豇豆的具体下游销售单位已无法查清。至2020年12月4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豇豆的销售价格为3.75元/斤,以上货值共计141元。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且当事人设有检测室对采购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免予处罚。(台市监案处〔2021〕40075号)
二、抽检编号为SC20330000002747764虾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330000002747764;产品名称:虾姑;生产日期:2020-11-2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万济池菜市场徐君敏;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姑。上述虾姑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虾姑为鲜活水产品,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1日从万济池菜场门口一个微信名称叫诚信的人处购进两筐虾蛄共计8斤虾蛄,每筐4斤,每筐进价160元。当事人在购进虾蛄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以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筐里虾菇有大只和小只,大只虾蛄的销售价格为55元/斤,融易新媒体,小只虾蛄的销售价格为35元/斤。抽检的5.4斤虾蛄均为小只虾蛄,当事人以成本价33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剩余2.6斤均为大只虾蛄,当事人以5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散户。当事人销售上述虾菇的经营额为321.2元,违法所得为1.2元。
当事人销售的虾菇含有镉(以Cd计)的量,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经营规模较小,主要面向散户销售水产,符合小食杂店标准,应当认定为小食杂店。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处罚款3000元。(台市监案处〔2021〕4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