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8 20:20:3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融易新媒体,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期),涉及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桶装饮用水。
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8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和四川包装饮用水专项抽检任务,在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抽取了标称由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曾家山泉饮用天然软水”(规格型号:17.2L/桶;生产日期:2020-07-26)、1批次“曾家山泉尚品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7.2L/桶;生产日期:2020-07-26)、1批次“曾小泉饮用桶装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7-26)。经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朝天区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30元(陆佰叁拾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经查,因汛期水质不稳定,加之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产品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朝天区局责令该生产者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管理,规范生产环节管理及操作流程;加强对水源的监测保护;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朝天区局已于2020年9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11月10日,广元市局组织对该企业新生产的桶装水进行跟踪抽检,结论为合格。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调查,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利州区局责令其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利州区局已于2020年9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