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8 08:18:46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年12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长宁县刘文超桶装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桶装水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0第30号)。
抽检基本概况
省局2020年第46号通告通报宜宾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5565;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竹根水);生产日期:2020-07-08;规格型号:18.9L/桶;被抽样单位:长宁县刘文超桶装水经营部;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行政处罚情况
2020年8月11日,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刘文超送达了检验报告书、不合格通知书(含不合格异议申请告知),融易新媒体,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刘文超对已售出桶装水进行召回。刘文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2020年8月20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宁县刘文超桶装水经营部(刘文超)涉嫌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竹根水)进行立案。经调查,刘文超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桶装水共计150桶,售价10元/桶,货值金额1500元。其中:抽样7桶,已销售3桶,库存0桶。售出的桶装水已饮用,没能召回。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前,未能提供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资料。2020年10月30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对长宁县刘文超桶装水经营部(刘文超)作出行政处罚(长市监罚字〔2020〕157号),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元处罚。
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长宁县刘文超桶装水经营部(刘文超)保管不当导致的,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