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22:50:16来源:新媒体
(四)企业应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监督和管理
(一)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和经营情况表;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
4.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5.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6.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7.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要求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遭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规范公告名单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能源等部门。
(三)有关研究机构、检测机构、行业组织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锂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本规范条件中的锂电池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和电池组(含电池模组和系统)。
(二)消费型锂电池主要指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可穿戴设备等领域的锂电池。小动力型锂电池主要指应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领域的锂电池,其电池组额定能量通常不超过5kWh。大动力型锂电池主要指应用于电动汽车、电动船舶、电动飞机等领域的锂电池。储能型锂电池主要指应用于家庭储能、工商业储能、新能源储能等领域的锂电池。
(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最新文件执行。
(四)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
(五)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5月XX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