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2 09:30:02来源:贵阳市场监管
2023年,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为抓手,集中力量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电器及其附件、能源产品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贵阳市白云区市监局查办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2023年5月11日,贵阳市白云区市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贵州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2台在用电梯,救援提示牌显示电梯最近维保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经调取电梯监控,无2023年5月10日电梯维护保养视频,上述电梯没有2023年5月份的半月维保记录。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贵阳市白云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2.贵阳市市监局查办贵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和柴油车尾气处理液案。2022年10月17日,贵阳市市监局对当事人贵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水溶液)进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检测结果为55.5℃,不符合“闪点(闭口)不低于60℃”的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复检闪点(闭口)项目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钠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和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贵阳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70.05元,处以罚款71370.58元。
3.贵阳市花溪区市监局查办贵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当事人贵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2台乘客电梯,于2022年6月9日遭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判定为“不合格”,且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2台电梯。2023年1月5日,贵阳市花溪区市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重新检验申请,仍然继续使用不合格电梯。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0000元。
4.贵阳市市监局查办贵阳市南明区某货运信息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案。2023年5月17日,贵阳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阳市南明区某货运信息部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经查询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该叉车经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叉车因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出厂检验报告以及铭牌标注信息不全等问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贵阳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1000元。
5.贵阳市南明区市监局查办贵州贵安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2023年6月8日,贵阳市南明区市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贵州贵安某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实际维保人员与签字人员不符,电梯维保签到时间段内电梯未停运;电梯维保记录中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融易新媒体消息,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轿厢内维保项目检查结论为合格,但监控视频内维保人员未对该电梯轿厢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贵阳市南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6.贵阳市乌当区市监局查办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超市销售不合格电器商品案。2022年10月20日,贵阳市乌当区市监局对当事人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超市销售的暖风机、延长线插座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暖风机的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标准,延长线插座尺寸、结构项目不符合标准,上述商品均判定为不合格。涉案商品货值607.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2.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暖风机、延长线插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贵阳市乌当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暖风机2台、延长线插座4个,没收违法所得22.2元,处以罚款607.3元。